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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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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丁彬彬)近日,宿迁市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了《宿迁市民办学校收费行为规则》(下称《规则》),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规则》主要就适用范围、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定价原则、成本范围、办学回报率、收费备案、成本监审、收费时间、退费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主要有四大亮点:一简化备案管理。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由民办学校于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3个月前,填写备案表到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同比上涨不超过10%或每生每学期不超过300元的,不需要提交成本资料。二加强行政指导。对收费标准同比上涨超过10%或每生每学期超过300元的民办学校,由学校提供成本资料,教育主管部门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后,价格主管部门对学校办学成本进行监审,并根据成本监审结果指导民办学校合理定价,加强自我约束。三尊重契约精神。民办学校实施收费时可与学生家长签订合同,约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合同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要素。通过合同约束,保护双方利益。四创新监管方式。改变过去价格部门单打独斗查处教育乱收费的局面,进一步厘清价格、教育主管部门监管教育收费的职责权限,创新监管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价格主管部门增加收费巡访、收费报告等事中事后监管手段,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取得合理回报率、执行备案制度等方面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