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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直接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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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线】
2012年12月,我与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被安排至公司保卫科工作,平时主要做巡逻安保工作。2014年3月2日,我利用周末时间去爬山,不慎摔倒致脚跟腱拉伤。第二天,我便根据公司考勤制度要求,书面向公司请病假,领导签字批准。2014年6月1日,公司人力资源部向我送达了一份书面通知,表示我的医疗期按规定应于2014年6月2日期满,要求我于医疗期届满后3日内到原岗位继续工作,逾期不到岗工作,将视为我自动离职。但6月2日,我仍处于康复期,可以缓慢地短距离行走,但不可能承受巡逻的工作。于是,我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安排我至监控房工作,这是我目前状况所能承受的工作任务。但公司对于我的书面申请,未予任何答复,反而于6月6日向我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请问,公司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合法吗?
【以法答疑】
你公司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是不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劳动者因私受伤,在劳动者明确表示自己不能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并请求换岗的情况下,该公司未履行重新为劳动者安排适当工作岗位这一法定程序,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特别提示】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法定的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另行安排合适的工作,而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