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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加大建筑业民工工资保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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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计洪才)从10月1日起,苏州凡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在下年度要按规定标准的2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这是新版《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内容之一。近日,苏州市总工会、市住建局、市人社局联合发布相关通知。
根据该办法,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金方式缴纳。缴纳年度定额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按企业最高资质等级缴纳,即一级以上(含一级)建筑业企业为40万元,二级、三级建筑业企业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年度定额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保证金额标准同上。
缴纳单个项目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按合同额大小不同缴纳:合同额小于200万元的,保证金额为合同额的10%;合同额大于等于200万元到4000万元的,保证金额从20万元到80万元不等。单个项目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保证金额为合同额的10%,有效期应至少超过该项目竣工验收后60天。
该办法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额度与企业信用状况挂钩,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实行信用差异化管理。连续两年在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中被评为A类、且连续3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可免缴下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上年度被评为A类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可减半缴纳下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果上年度被评为D类或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假借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讨要工程款、动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到期未及时续保或曾发生拖欠行为有不良记录的建筑业企业,应按规定标准的2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重点监控其劳务分包、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