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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用人主体放权 为人才松绑

——省人社厅负责人解读江苏科技创新“40条政策”人才新规

    本文字数:1591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共有“40条政策”。

在“40条政策”里,有数条是直接涉及人才方面的政策,包括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引进制度、畅通人才双向流动通道、完善人才分类评价和支持机制、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等。

省人社厅副厅长朱从明认为,和以往人才政策相比较,此次出台的政策有不少突破,这些突破对进一步释放我省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力、加快形成人才引领创新的优势特色,必将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江苏人才资源总量达1076万人,我们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为着力点,抓住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这个关键,着力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活力,为助推江苏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释放高校科研院所管理自主权

转型发展的动力在创新,创新驱动的核心在人才。多年来,江苏人才总量一直在全国居于领先位置。朱从明介绍:“此次我们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的自主权,比如说,高校科研院所所属院系及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可以以科技人员的身份参与创新活动,享受相应的待遇,进一步调动更多的高素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激情;再比如,有序下放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自主权,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自主设置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标准,用什么人、怎么用,完全由高校科研院所自己说了算。”

此外,我省还将建立事业单位管理的动态调整机制,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成果的科技人员;加快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放宽外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准入限制。

加大对科技人员工资分配激励

此次出台的政策还进一步加大对科技人员工资分配的激励。朱从明表示,激励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职务发明的成果、转让的收益比例提高到不低于50%,而以前国家职务发明成果个人的收益不超过20%,并且这个奖励不受本单位工资的总额限制,不计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二是取消科研人员绩效支出比例的限制,由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分配,可以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三是允许建立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新的薪酬制度,以更好地体现科研人员的价值。

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引进制度

此次我省还提出:“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引进制度,实行外国人人才分类管理,提供不同层次的管理和服务”。 朱从明表示,江苏在吸引外籍人才方面很多政策是比较领先的,此次是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松绑,包括:整合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来华就业许可,提高效率;对外国人才实行绩效激励政策;探索外国留学生直接在江苏就业试点;放宽外籍人士在国企部分高层管理职务的年龄限制,一般不超过65周岁,还可以视情再放宽。

深化职称评审制度改革

朱从明介绍,和以往人才政策相比较,此次新政策还有一个亮点:深化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向具备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下放职称评审权,同时建立符合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岗位特点的分类评价机制,开辟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聘绿色通道。

我省明确,按照市场化、社会化的要求,将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具体认定工作转由符合条件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承接。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从事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科研人员,弱化中短期目标考核,建立持续稳定的财政支持机制。实施管理、技术“双通道”的国企晋升制度,鼓励设立首席研究员、首席科学家等高级技术岗位,给予其与同级别管理岗位相一致的地位和薪酬待遇。

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

“40条政策”的根本落脚点,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创新创业的热潮,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专业技术人员掌握先进技术,在创业时或更有优势。朱从明介绍,我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在离岗期的三年内,保留人事关系、职称。“离岗创业人员等同为在岗人员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和转化成果,将作为其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记者  罗刚